矿产资源占用登记储量(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表填写说明)

  • 发布时间: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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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查明矿产资源储量?什么是占有矿产资源储量

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其实就是矿产储量根据勘查的程度进行的分类。探明的。就是勘查程度很高,情况很清楚。控制的,就是基本清楚,预测的。说白了就是根据地质情况,按以往的经验估计的。大概是这个意思。GBT 17766-2020(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8-11 有明确的解释。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72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哪些种类?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分为查明、占用、残留、压覆四种。

储量是达到探明或控制的程度,能实际采出的部分。有1112122三种。第一个数字1,表示经济意义为经济的。第二个数字,1表示可行性研究为可行的,2表示预可行的。第三个数字,1表示勘查程度为探明,2为控制。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的第二章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

江西省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需遵循严格的审批和登记制度。对于某些特定矿产资源,如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矿产、钛、钒、铋、汞、宝石、玉石以及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矿产,其开采权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采矿许可证。

第八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矿产资源;(二)钛、钒、铋、汞、宝石、玉石;(三)矿区范围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所有在本省范围内开采矿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确保开采活动的合法性。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如何,其国家所有权不会因此改变。开采活动必须经过依法申请,经审批并办理登记,获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成为采矿权人进行开采。

什么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1、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和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2、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72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哪些种类?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分为查明、占用、残留、压覆四种。

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储量是指经勘查探明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的储藏量。第三条 国家对矿产储量实行统一的登记统计管理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工程建设压覆矿产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4、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5、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6、是地质储量级别,也就是勘探的详细程度,331 332 是详勘,可以用来做设计,333只能用来做开发利用方案,且还有一个系数,334是远景储量,是推断出来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编码。第1位数表示经济意义,3=内蕴经济的;第2位数表示可行性评价阶段,3=概略研究;第3位数表示地质可靠程度。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为强化矿产资源的登记与统计管理,确保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合法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加强矿产储量的动态管理,保护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帐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第二章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流程。首先,第十二条强调了国家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勘查登记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部分特定矿种可由授权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怎么办理矿产面积变更手续?需要哪些部门审批?

1、国土资源部将把采矿审批权限上收到省级主管部门\x0d\x0a新华网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董峻) 记者今天获悉,国土资源部将对采矿权审批程序进行调整,一些原来由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发证的矿产,其采矿权的审批将上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办理煤矿所需手续:\x0d\x0a通过国务院、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监察局办理煤矿开采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等煤矿、铁矿手续.\x0d\x0a规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材料 (1)规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2)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地质报告。

3、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4、根据200号文件的最新规定,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对比内资企业发证权限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200号文件根据矿种、投资金额、勘查面积以及矿床储量规模的不同将勘查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权限分为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5、有效期未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采矿权转让采矿权人和拟申请受让采矿权的企业法人;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规定的条件。

6、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组织人事处、财务审计处、规划处、耕地保护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处(集体土地管理处)、调控和市场监测处 、矿产资源处、地质勘查环境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综合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 、工会、妇女工委、团总支、不动产登记管理处。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1、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应在地质勘查报告批准后三个月内向矿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申报登记勘查探明的矿产储量。开办矿山企业在主管部门对矿山建设项目批准后,领取采矿许可证前,到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申报登记占用的矿产储量。

2、我国《矿产资源法》第 14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31 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制度。

3、《矿产资源法》第 14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31 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