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和国土资源局的勘查科负责办理,但需要逐级上报审批,最终按审批权限由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或市国土资源局勘查科按其权限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第二章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流程。首先,第十二条强调了国家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勘查登记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部分特定矿种可由授权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律分析:矿产资源属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矿产资源法第二章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审批管理。首先,国家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一般矿种的登记,特定矿种则由国务院授权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具体细则由国务院制定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五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在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分别以第240号、第241号和第242号令颁发了三项重要的行政法规,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统称“三个办法”)。自那时起,这三个法规开始实施,对于有效地推动矿产资源法的贯彻执行起到了关键作用。
删去《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矿产资源勘探费收费标准
新建、在建、生产矿山: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取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标准 一类和二类国家地质勘查项目,以及我国领海勘查项目,经核准后收取100元; 其他地质勘查项目,收取50元; 变更勘查项目时,更换勘查许可证需支付50元。
探矿权使用费是国家向探矿权人出让矿产资源使用权时收取的费用。根据勘查年度计算,前三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年开始逐年增加,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是针对采矿权人,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主要费用内容:勘探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包括勘探现场的相关支出,如设备使用费、人员工资、材料费、差旅费等。间接费用则包括为支持勘探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后勤费用等。这些费用反映了勘探工作的复杂性和所需资源的广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