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制定并实施了详细办法,旨在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确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规,所有在自治区内从事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五章中规定了关于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根据第二十六条,对于非法开垦陡坡地的行为,罚款幅度为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罚款金额依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第二十七条针对擅自开垦荒坡地的行为,罚款幅度为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同样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注重预防措施,以保护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的生态环境。针对副业生产,第八条规定,这些地区的政府需对挖药材、养柞蚕等行为进行管理,要求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恶化。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详细条款
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水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首先,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水塘和水库中的水使用权归其所有。自治区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农村牧区特殊情况除外。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3、内蒙古自治区在推进水资源管理法治化进程中,采取了重要措施。在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公告第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在自治区内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这一决定是在第九次会议上作出的,旨在确保自治区内的水资源管理更加规范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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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归全民所有,使用权由管理单位持有。非国有土地需按规定办理征地和权属变更。在确保水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利用土地种植作物。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保持不变。水工程管理单位需严格管理,特殊情况下可以配备警力保障安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工程的公布及其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和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土地、环保、公安、农业、畜牧、林业、交通、地矿、电力、城建及其他有关部门,并在水工程所在地公告。第十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水工程的管理保护。
内蒙古自治区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制定并实施了详细办法,旨在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确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规,所有在自治区内从事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此办法。
总则: 第一条强调了城市供水管理的重要性,要求所有从事供水和用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循。第二条定义了城市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第三条规定所有活动须遵循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供水工作应遵循开发水源和节约用水原则。第五条,旗县以上政府应支持供水科技发展,提升供水现代化水平。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受益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