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管理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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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

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其中,在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集镇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核发临时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99年11月29日的第十二次会议中,通过了一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即《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一公告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的形式对外发布,标志着这一法规正式生效,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工程建设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 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实现了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从此,中国社会进入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这期间,国家陆续制定了一些土地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促进其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本规定应予遵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推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

1、为优化草原征占用管理,提升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进一步加强全省草原征占用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依法保护与利用草原,日前,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

3、为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4、四) 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 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12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5人,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2人。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六条规定,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6、在林地可供给量和林地需求量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林地资源情况、近年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情况和林地利用水平,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合理确定本地区占用林地定额建议指标,并形成建设项目需征占用林地定额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内蒙古自治区为更好地管理土地资源,根据国家法律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198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自治区实施办法,这是其立法进程中的重要一步。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环境和管理需求可能有所变化。

2、第三条 自治区、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法》与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草原、林地,实行土地资源与资产并重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 *** 另行规定。《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为:市区规划区内的每户60平方米;市区规划区外的每户80平方米。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

1、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的详细细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章总则:该部分明确了《草原法》和自治区条例为基础,适用于自治区内的所有草原,包括各种区域和资源。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内的一切草原,包括牧区、半农半牧区、农区、城市郊区和林区的草场,以及草场上的野生植物、野生动物资源。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4、条例明确,草原是指具有草原生态功能且适于畜牧业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这些区域的管理活动,无论在自治区的哪个行政区域内,都将遵循本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草原保护的重视体现在,它们将草原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实施目标责任制。

5、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行严格的规划制度,以确保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第十四条,自治区级政府草原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会根据上一级的规划,为每个旗县级行政区制定草原保护、建设及利用规划。这些规划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如有调整或修改,需原批准机关再次审批。

6、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保护条例的第六章详细规定了草原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旨在维护草原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利用。首先,第二十八条规定自治区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实施严格的管理,确保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开垦行为,以防止草原退化。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草原、林地,实行土地资源与资产并重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3、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要十分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林地、草原,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