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改)

  • 发布时间: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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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1、矿产资源规划制度。指以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为主线,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原则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是对一定时期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在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上作出的总体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制度。

2、【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管理的职能源自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3、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中,依据矿产资源的赋存特点、成矿区划、勘查开发状况、生产力布局、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要求,对某一特定区域范围内划分出不同类型的勘查开采规划区,赋予相应的主体功能,并制订相应的准入条件等管理措施。

5、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等。这四项基本制度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成都市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着丰富的历史背景。该条例的初次制定是在1995年3月24日,经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8月17日,得到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的批准,标志着成都市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

针对违反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行为,本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探矿权管理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省级政府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转让探矿权需满足勘查满两年或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等条件,而采矿权转让需矿山生产满一年并完成相关费用缴纳等。申请转让需提交详细资料,包括转让合同、受让人的资质证明等,并经40日内审批管理机关决定是否批准。

2、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旨在完善矿产资源的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与采矿权的招标、拍卖与挂牌活动。该办法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以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权益。

3、探矿权使用费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出让矿产探矿权给探矿权人,每年按区块面积缴纳,头三年每平方公里1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递增100元,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则按矿区范围每年1000元缴纳。

4、探矿权审批程序:接收申请;材料审查;受理;会审;结果通知;颁发勘查许可证;备案、公告;资料归档。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将《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中的“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修改为“依法”。删除《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条中的“(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第十条中的“和地区行政公署”、第十三条中的“或者地区行政公署”。

第四章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对矿产资源活动的严格把控。首先,勘查和采矿许可证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对于未能参加年度检查的,发证机关有权注销相关证书(第二十条)。

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年1月4日,国土资源部在广西南宁举办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研讨会,号召“凡是能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一律不得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授予”,坚定不移地探索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不同方式,积极探索“多次报价出让”方式。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任何中介组织和拍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举办有关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投标人和竞标人在参加探矿权采矿权竞标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遇有不明白的问题要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不要参加任何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收费标准,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时按评估确认的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则按成交价计费。分期缴纳同样需要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

挂牌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在股票交易市场、服务行业、职业体育领域都有不同的理解。把挂牌和拍卖二者放到同一维度对比多出现与国有资产尤其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过程中。

而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正是市场形成价格的基本形式。在这种价格形成机制下,不仅使国有的矿业权能够卖出最高的价款,而且能使那个出价最高的买主,为了仍然可以获利,必须要用最优的技术和最佳的管理来经营他的矿业权,这就使矿产资源得到了最优化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 招标成交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